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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警钟!“逃逸式腐败”最终逃不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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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迅先生曾说过:“捣鬼有术,也有效,然而有限。所以,以此成大事者,古来无有。”无论腐败之术怎么变换形式,腐败分子都不可能逃遁到“法外之地”。如何斩断“逃逸式腐败”的后路?推荐阅读《人民论坛》杂志文章。
“逃逸式腐败”的四种类型
例如,重庆市九龙坡区原旅游局党组书记、局长姜某某提前退休,姜某某提前上岸的背后其实是想着“套现洗白”的非法目的。姜某某在任职“一把手”期间,在工程承揽、施工纠纷协调、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好处,收受巨额贿赂。他之所以提前退休,因为这样就可以自然而然地把贪腐的黑金用于经营其成立的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账户之中,达到黑金洗白的目的。
例如,2022年,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信贷管理部原总经理江某某被查。2019年,58岁的江某某尚未到龄即主动辞职。据江西省纪委监委通报,江某某严重违纪违法被查,其在任期间存在多项违纪违法行为,怕纪检监察机关发现,最终想通过逃逸方式实现软着陆。
比如,陕西省宝鸡市人社局原副局长何某某利用职权之便为两家医院在医保审批、恢复上“打招呼”,当时便拒收受贿款项,但却与行贿者形成口头约定:“现在收钱不妥,等以后退休了你再扶贫吧”,他最终受到司法追究,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逃逸式腐败”具有四个典型特征
第一,潜伏周期较长,监管环节容易脱节。在实践中,这类领导干部的腐败事实大多是在其辞职或退休之后才被发现的,腐败具有长周期性。在其任期之内,传统的监察巡视、审计监督等监督方式很难发现问题线索,导致这类群体容易蒙混过关。有些腐败分子很善于伪装,在任期间装清贫,生活简朴,树立了清廉的人设。但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腐败倒查机制的设置,退休已经不再是护身符,比如,2020年,内蒙古掀起了煤炭资源领域问题专项整治风暴,力度与广度前所未有,违规违法问题倒查20年,这些被查办者中几乎包括了各级别官员。有的办完退休手续的同年就被查,有的被查时已退休18年。其中,有的腐败问题发生在退休前,有的腐败问题延续到退休后,他们“退而不休”,继续依靠“权力余热”进行腐败。“阳光之下,每个人都会留下影子。”但也要承认,逃逸式腐败的长周期性确实给侦办案件带来一定的难度。
例如,北京市纪委监委利用大数据中心存储的车辆行车轨迹信息和公车号牌进行了数据比对,五分钟就完成了市属单位公车的检查,发现了个别涉嫌公车私用的情况。厦门市纪检监察机关通过巡察大数据平台,发现有地方漏发扶助金的问题。
选自 |《人民论坛》杂志3月上
原标题 | 逃逸式腐败的主要类型与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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